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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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拿出借條能認定為共同債務麼?

起訴離婚一方拿出借條能認定為共同債務麼?

一、起訴離婚一方拿出借條能認定為共同債務麼?

在離婚官司中,對於夫妻一方拿出的,另一方並不知曉,也不承認的借條,法院在認定是否存在夫妻關係共同債務時,是非常謹慎的。僅憑一張借條,不足以認定丈夫曾向其父母借款,更不足以認定該借款用於其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共同債務。以借條形式出現的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一般會嚴格審查其真實性,就是為了防止離婚糾紛中一方虛編債務損害對方權益。借貸欠款的形成、交付、用途等 夫妻是否有舉債合意、借款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經營等等光一份借條通常是很難獲得法院認可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説,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二、如何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是目前辦理離婚手續的常見手段,離婚雙方就財產、債務及子女撫養髮現矛盾不可調解的,往往走訴訟程序。如果在庭審過程中一方僅僅拿出借條,沒有其它證據輔助的話,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其是共同債務,不應該由對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