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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對虛構夫妻共同債務的虛假訴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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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對虛構夫妻共同債務的虛假訴訟的影響

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後,新增條文: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本條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維持了原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人蔘加訴訟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提出訴訟請求參加訴訟。

筆者2010年曾代理一起涉外遺贈繼承案件,三原告甲、乙、丙共同起訴丁稱:2000年,美籍華人高某出資以甲名義購買了位於上海市閔行區某路某弄某號102室房屋,並經律師見證作了共有財產約定協議書。2002年7月,上述房屋由甲名下過户至高某名下。2003年6月,高某因病過世,房屋由被告丁管理。根據律師見證的共有財產約定協議,要求法院判決確認上述房屋歸三原告和被告所有,並依共有協議約定進行分割:甲40%,乙40%,丙20%,丁20%。被告丁同意三原告的訴請。在訴訟過程中,第三人即高某在美國的兒子張某得知原被告的訴訟案件,要求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請求其作為死者高某唯一的法定繼承人,要求駁回三原告的訴請,並判決由其繼承該房屋。該案件先後經歷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法院對三原告與死者高某簽訂的《協議書》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判決:上述房屋按法定繼承歸死者的唯一繼承人張某所有。

上述案件是第三人張某知道了三原告與被告丁某在進行鍼對其享有繼承權的房屋進行確權訴訟的情況,申請加入訴訟,依法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實踐中,無論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很多情況下往往是不知道訴訟的存在,尤其是當事人之間通過惡意串通、虛假自認等方式損害第三人權益,第三人更是無從知道,很難參加到訴訟之中。

在近年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製造債務、轉移資金、多分財產等目的,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案外人進行串通,偷偷地在其他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所有權確認、股權轉讓等糾紛訴訟,惡意串通的雙方在法院開庭時直接達成調解協議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或故意在不影響案件訴訟請求的非焦點問題上爭執不下,由法院進行判決。從而通過合法的訴訟程序,通過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形式確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鉅額債務,或者確認某項重大夫妻共同財產屬於他人且已經被執行完畢。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具有既判力,離婚案件的審理法官雖然有時明顯可以看出是一方當事人製造案件進行惡意訴訟,但礙於沒有法律依據,往往是遵照生效判決或民事調解書,對相關事實作出認定,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對於這種惡意訴訟,雖然從最高人民法院到上海高院、浙江省高院等先後作出了相關規定,但由於立法層級的限制,效果並不理想。

2009年,我們曾在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代理一起離婚案件。在原告姜小姐起訴離婚之後,男方李某採取各種辦法一直拖延案件正常開庭審理,在經過多次與主審法官溝通,確定開庭之後,男方李某突然在開庭之前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民事調解書,一份是男方的母親起訴男方民間借貸210萬元人民幣,法院審理後出具調解書確認債務的成立並且男方自願承擔很高的利息;第二份調解書是男方在湖南的一個朋友朱某起訴男方李某民間借貸89萬元人民幣,同樣法院經審理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願意歸還借款並承擔高額利息;第三份調解書是男方的母親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男方實際控制的公司起訴男方李某借貸糾紛高達人民幣240萬餘元,法院同樣是調解結案。姜小姐與李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雖然購買了多處房產,價值共計高達1000多萬元,但是面對這三份調解書一共確認了夫妻共同債務高達近600萬元的債務,夫妻共同財產嚴重縮水。姜小姐開始了艱難的維權之路,先後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及作出調解書的法院申請啟動三份調解書的再審程序,但得到的均是否定的答覆,姜小姐幾欲陷入絕望的境地。本次修法,參考和借鑑國際立法經驗,設立了第三人撤銷之訴這一重要制度,為姜小姐們提供了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指出了一條光明大道。

根據新民訴法規定,離婚案件中由於一方當事人與案外人串通惡意訴訟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作為受侵害方在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1、因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能參加訴訟。什麼叫“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指自己不知道也無從知道有惡意訴訟的發生,或者雖然知道但因地震等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訴訟。如果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知道配偶一方與案外人串通進行訴訟,當時能夠參加訴訟而不參加,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那麼其將喪失提起撤銷之訴的權利。

2、需要有證據證明離婚案件中的配偶一方與案外人串通進行訴訟所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民事調解書部分或全部內容錯誤,且損害自己的民事權益。

3、受到侵害的一方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的期間是六個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這一期限是除斥期間,過期將會喪失這一權利,且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是已經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或民事調解書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立案審理後,認為撤銷之訴的訴訟請求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或裁定,改變或撤銷原審的判決、裁定或民事調解書。認定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的,將駁回起訴。當事人有上訴的權利。新民訴法在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同時,還規定了對虛假訴訟侵權、惡意訴訟逃避義務等行為的司法處理、刑事處罰措施,對這種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以維護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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