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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理債權申報手續

怎麼辦理債權申報手續
(一)清算組通知公告:
1、通知: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
2、公告:於60日內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3、未通知公告的法律責任:清算組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債權人申報債權:
1、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2、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三)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
1、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
2、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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