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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債權質押如何設定

普通債權質押如何設定
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出質的普通債權主要指應收賬款。
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因此,設定普通債權質押,應當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並且到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在我國,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信貸徵信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質押登記的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和登記期限等。上述登記內容需要填寫到徵信中心的互聯網登記公示系統進行公示,登記完成後會生成登記證明和修改碼,這個時候普通債權質押的設定就完成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二百二十三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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