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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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務的執行

擔保債務的執行

在發生借貸事宜或是有其他經濟上需要的時候需要有人擔保,生活中不少人也會為了自己的朋友或是親人在擔保,結果擔保後發生了糾紛,影響到彼此的關係或感情。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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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擔保的程序

執行擔保的程序主要是:
(1)被執行人主動提出申請,應書面提交給執行法院;
(2)移交擔保物或辦理登記手續;
(3)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取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
(4)法院審查擔保是否符合擔保的條件;審查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是否已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審查擔保人主體資格是否合格;
(5)人民法院認可,接受擔保。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