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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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有人欠錢不還的怎麼辦?

一、遇到有人欠錢不還的怎麼辦?

遇到有人欠錢不還的怎麼辦?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沒錢還,成了欠債人脱口而出的託辭。法律也考慮到了這種情況,規定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話,可以和債權人約定分期償還。分期還款債務人需要和債權人好好協商,簽署分期還款協議,按時履行到期債務。

二、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流程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在向他人進行借款後也是需要按照約定的時間償還借款的,為了避免遇到對方借錢不還的情況,那麼在發生借款行為後也是需要雙方簽訂借條的,當債務人在規定的償還日期時沒有償還借款時,債權人是可以通過當初簽訂的欠條來要求對方還錢,必要時可以通過起訴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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