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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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是否免責,債務人構成詐騙

債務人構成詐騙 擔保人是否免責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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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詐騙擔保人

擔保法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也就是説,單純債務人詐騙擔保人,擔保人是要承擔保證責任的,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一起詐騙擔保人,擔保人的責任免除,單純債權人詐騙擔保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也免除。

總的來説,債權人蔘與詐騙的,擔保人的責任免除,債權人沒有參與詐騙的,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