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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消滅條件有哪些

什麼是撤銷權消滅呢?撤銷權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選擇不行使,一言以蔽之,撤銷權消滅就是撤銷權人選擇放棄行使撤銷權的結果。既然如此撤銷權消滅條件有哪些呢?撤銷權的條件主要有兩種,本站小編將在下文詳細為大家介紹撤銷權消滅的具體條件。

撤銷權消滅條件有哪些

撤銷權消滅條件有哪些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往往只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此種合同的後果,則法律就會讓此 種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合同,就會讓合同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即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於加快交易的 發展;同時還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判斷是否准予撤銷時,由於時間太長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但要注意的是這1年期限內,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行使其撤 銷權,否則,該當事人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利,那麼當事人就必須接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本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 起1年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期限,也就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但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 事人不能要求延長該期間。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撤 銷權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因此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撤銷權。當事人可以以兩種方式放棄撤銷權:第一種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 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以明示的方式放棄撤銷權的行為是很典型的對權利的處分的方式。放棄撤銷權的明確表示可以是用口頭的方法明確表示,也可以是用 書面的方法明確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撤銷權的放棄。第二種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放棄其具有的撤 銷權時,並不一定要向當事人明確表示,他也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來放棄該撤銷權。

以上兩種條件任意滿足一種就可以執行撤銷權消滅。通俗的説就是,如果撤銷權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此權利,則撤銷權消滅,這是第一種條件;如果撤銷權人主動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這是第二種條件。當看完此文章後還不懂自己是否滿足撤銷權消滅條件的,請諮詢律師或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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