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當前位置 /首頁/債權債務/債務債權/列表

同居期間債務如何處理

一、同居期間債務如何處理

同居期間債務如何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負債,另一方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鍵在於負債一方的舉債目的用於是否用於同居雙方生產、生活所需。如果是,則應該作為雙方共同債務,否則推定為個人債務。例如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共同債務的範圍有哪些

1、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3、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為支付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8、雙方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9、其他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我國法律中關於共同債務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TAG標籤:同居 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