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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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具有哪些權利

債務人具有哪些權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成為了一名債務人,請問債務人放棄哪些權利

你好,作為一名律師,很高興你的問題債務人放棄哪些權利,我的回答如下債務人是指在合同法律關係中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筆者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名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調查發現,在日常業務活動乃至執法實踐中,往往只強調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忽視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例如:100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賣方只有80噸大米,尚缺20噸,則買方應當在同時履行日期支付80噸大米的價款,有權不給20噸大米的價款。
二、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例如:供貨方交付假冒產品,則購買方有權不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