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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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強制執行提出合同撤銷權?

一、強制執行

什麼是強制執行提出合同撤銷權?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二、合同撤銷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可請求撤銷合同的情形: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訂立的合同。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的民事制度。

三、提出合同撤銷權後的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七百七十一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撤銷權屬於一種行為,而且通常基於合同的財產或標的,所以可以強制執行。其實依據法律規定,只要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都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撤銷權的行使主動權主要在與債權人,而強制執行提出合同撤銷權的是被執行者。所以債務人應該依照判決及時的執行其中內容以避免發生強制執行,同時也要注意對財產的處置避免因損害債權人利益而導致債權人合同撤銷權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