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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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關係的終結情形有哪些?

人們之間如果因為經濟的交易導致債務的出現就可能會因此而產生除了經濟關係以外的債務債權關係,但是這樣的關係並不是永久都是有效的,那麼, 債權債務關係的終結情形有哪些?其實終結的情形主要就是債務的履行完畢或者説關係不存在之後就自然終結了。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債權債務關係的終結情形有哪些?

一、債權債務關係的終結情形有哪些?

債權債務關係的終止:

1、債的履行,即清償

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説,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説,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説,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

2、債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

3、抵銷。

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衝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

4、提存。

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助,如債權人不協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

5、債務免除。

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免除成立後,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原因。免除債務實質上是對債權的拋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為無效,不發生債消滅的效果。

6、混同。

即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

7、債務更新。

債務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

以上就是關於債權債務關係的終結情形有哪些的相關解答。綜上所述,因為債務債權關係在現實中產生糾紛找法官判斷就可能會因為其複雜性而難以得到最準確的判決,此時就需要有固定的終結情形來更加有利於理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有效關係是否還有繼續訴訟維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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