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當前位置 /首頁/債權債務/債務債權/列表

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託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於強制履行。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台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之所以規定此種情形,實際上是想以此督促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行使其旅行請求權。如果債權人並不積極行使其履行請求權,主張強制履行,待一段很長的時間後始主張強制履行,則對於債務人未免不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TAG標籤: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