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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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的免除的特點是什麼?

一、債權債務免除的方式是什麼?

債權債務的免除的特點是什麼?

1、免除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免除的意思表示構成法律行為。因此,民法關於法律行為的規定適用於免除。免除得由債權人的代理為之,也可以附條件或期限。

2、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為單獨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效果。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二、債權債務免除的特點有哪些?

1、免除是無因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不論是為了贈與、和解,還是別的什麼原因,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響免除的效力。

2、免除為無償行為。免除債務表明債權人放棄債權,不再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務人不必為免除為相應的對價。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債務不必有特定形式,口頭、書面,明示、默示都無不可。比如債權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不必再履行債務,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債務。而債權人不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也產生債務免除的後果。

4、免除是處分債權的行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債權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免除行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不生法律效力。

三、債權債務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1、免除發生債務絕對消滅的效力。因使債務消滅的結果,債務的從債務如利息債務、擔保債務等,也同時歸於消滅。債務全部免除的,債務全部消滅;債務一部分免除的,則僅該免除部分消滅。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表示的,除該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外,其他債務人仍不免除其責任。主債務免除的,保證債務隨之消滅;反之,保證債務免除的,主債務並不消滅。在債務被全部免除的情況下,有債權證書的,債務人可以請求返還債權證書。

2、免除債務是債權人的權利,但債務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權利。如已就債權設定質權的債權人,不得免除其債務人的債務,而以之對抗質權人。

綜上所述,債權債務的免除,是債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並且該決定作出後不得撤回,債務免除也不需要特定形式,既可以是口頭方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這些就是債權債務免除的特點。當債務被免除後,債權債務關係也隨之消失,債務人就不再有履行債務的義務,之後發生糾紛,也和債務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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