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借款抵押物能否查封?
一、法律規定借款抵押物能否查封?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抵押的財物是可以查封的,而查封抵押的財物時,要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
二、抵押擔保債權範圍有哪些
1、主債權。
主債權又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容。
2、利息。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法定利息是指雙方沒有先對利息進行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基本利息來計算。
3、延遲利息。
延遲利息指由於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於房地產抵押的擔保範圍。
4、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為違約行為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
5、損害賠償金。
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
6、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即使是利用自己所擁有的房屋來設立抵押,如果存在着一些債權債務的話,之後被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或者是其他方式的一些手段,對於抵押權人來説的話,仍然是享有優先受償權,這方面是非常的明確的,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