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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訴訟以誰為被告?

一、撤銷權的含義

撤銷權訴訟以誰為被告?

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二、撤銷權以誰為被告

1、 依請求權説確定撤銷之訴的被告

請求權説將債權人撤銷權理解為純粹的債權請求權,是債權人直接請求受益人返還因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所受利益的權利,這裏的撤銷只是返還請求的前提,而並非是對債務人與受益人之間不當處分行為的否定。因此,撤銷訴訟屬於給付之訴,被告人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又將該財產轉讓出去,那麼,債權人也可以以轉得人為被告,此時的被告並不涉及到債務人。該理論的優點在於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對第三人的影響,符合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創設的宗旨,但是,該理論在法律條文上難以找到依據,並且,在僅需撤銷債務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不當處分行為即可達到目的的情況下,如債務免除、拋棄等,此時無需請求返還,該理論對此難以做出合理的解釋。這種理論已經基本上沒有立足之地。

2、 依形成權説確定撤銷之訴的被告

極端的形成權説與兩訴合併的形成權説均認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的結果是使得債務人的行為或其與受益人之間的不當處分行為溯及的消滅其效力。因此,債權人依據實體法上的形成權所提起的訴訟為形成之訴,以行為的當事人為被告。如果債務人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如果債務人行為為雙方行為時,則應以債務人與受益人為共同被告;如果債務人行為為雙方行為,只是達成協議並未實際轉移佔有時,則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不應列為被告。責任説與前兩種形成權説略有不同,依據責任説的觀點,撤銷的效果是使受益的第三人處於以其取得的財產對債務人的債務負責的狀態,換言之,受益的第三人只是被置於一種物上保證人的地位(物的有限責任),因而對於債務人的地位並沒有發生任何影響,此時,撤銷權訴訟的被告是受益人或者轉得人,而不必以債務人為被告。

3、 依折衷説確定撤銷之訴的被告

折衷説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兼具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和請求財產返還兩種性質,是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請求歸還脱逸財產的權利。在債權人不主張歸還脱逸財產,而只請求撤銷不當處分行為的情形下,此時的撤銷訴訟就是形成之訴,折衷説與形成權説在這種場合是一致的,均以行為的當事人為被告,即債務人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行為為雙方行為時,則應以債務人與受益人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既請求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又請求歸還脱逸財產,此時的撤銷訴訟就是形成之訴和給付之訴,應以債務人與受益人或轉得人為被告。學術界對於作為被告的轉得人的範圍認識並不統一。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撤銷權訴訟以誰為被告這一問題的相關回答,一般情況下訴訟過程中的被告是很明確的,但是在債權人行使撤訴權這一權利時,被告就不是普通訴訟中的被告確定方式了,在撤訴權訴訟中,被告是根據情況的不同而確定的,被告人的確定是與債權債務人雙方簽訂合同的內容來確定的,上述內容中小編詳細的介紹了在什麼情況下該由誰來承擔被告人的責任,僅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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