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權有效期 普法法律網 商標 1.5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我國商標權有效期為十年。我國法律規定,商標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TAG標籤:知識產權 我國 有效期 商標 商標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