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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合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商標許可合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商標許可合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商標許可的種類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分為三類:

獨佔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

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雙方的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0年,可以續簽。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商標許可合同期限最長為10年,但可以在第九年和第十年的上半年前辦理展期,註冊人在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時應報職能部門備案,否則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同時,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商標生產的產品負有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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