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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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的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一、商業祕密的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商業祕密的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1、不為公眾所知悉(祕密性)

祕密性,這是商業祕密的核心特徵,也是認定商業祕密的難點和爭議的焦點。法律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即指商業祕密的祕密性,是指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祕密未進入“公有領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術”。祕密性是商業祕密與專利技術、公知技術相區別的最顯著特徵,也是商業祕密維繫其經濟價值和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一項為公眾所知、可以輕易取得的信息,無法藉此享有優勢,法律亦無需給予保護;一項已經公開的祕密,會使其擁有人失去在競爭中的優勢,同樣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護。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3款規定:“本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該解釋揭示了商業祕密的本質特徵。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這指的是商業祕密的價值性,是法律保護商業祕密的目的。

3、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商業祕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祕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祕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項商業祕密必須能夠用於製造或者使用才能為其持有人帶來經濟利益。正由於商業祕密的實用性,誰只要掌握了商業祕密,誰就必然可以將之用於實踐。

4、採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業祕密的保密性是指商業祕密經權利人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一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該要件強調的權利人的保密行為,而不是保密的結果。之所以有此規定,因法律鼓勵為權利而鬥爭者,不應保護權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觀存在,使得競爭對手在正常情況下通過公開渠道難以直接獲悉該信息。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二、商業祕密的特徵

商業祕密和其他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相比,有着以下特點:

1、非公開性

第一,商業祕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業祕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祕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祕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着同樣的地位。商業祕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後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

3、利益相關

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4、期限保護

商業祕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祕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祕密可能由於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商業祕密是整個公司的靈魂,並且是公司的賣點,一旦被泄露,那麼公司的賣點就是他人的,並且之前投資的所有費用都是付之東流。泄露商業祕密是屬於刑事案件,具體的刑罰還要根據案情決定,泄露人要承擔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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