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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對演繹作品的規定是什麼?

一、著作權法對演繹作品的規定是什麼?

著作權法對演繹作品的規定是什麼?

由於演繹作品是對原作品的再創作,所以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演繹作者應當在演繹作品上註明原作品的名稱、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則可能導致對原作品的侵權而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演繹作品是以原作品為基礎,對原作品具有依賴性,因此,演繹作者對演繹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並不是完整的著作權,不能獨立地行使。我國《著作權法》有規定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二、著作權保護的條件是什麼?

著作權保護一般分為主體與客體:著作權主體一般為作者,即直接創作作品的人。而客體一般是指受保護的作品。要想保護自己的版權,就要對自己的作品進行申請版權和版權登記。經過登記後,著作權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著作權保護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類的保護期限是不一樣的。著作人身權是永久保護,著作財產權是作者終生以及死後的50年。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於無形財產權。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同時也要知道,著作權是有期限的。

演繹作品具有再創作的特點,作品具有獨創性,合法性以及可複製性的特點,完成之後就享有相應的著作權,可以受法律保護,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私自使用他人著作的行為是侵權的,要承擔侵權責任,要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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