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案例

當前位置 /首頁/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案例/列表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法有哪些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法有哪些

1、先佔

先佔指因事實行為而取得動產所有權。構成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先佔的標的物須為無主物。拋棄物屬於無主物,但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不是無主物。遺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屬於無主物。

(2)標的物須非法律禁止佔有的物。

(3)須有依所有意思佔有標的物的行為。

2、拾得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喪失佔有的動產。拾得遺失物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佔有的法律事實。

《民法典》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作為拾得人首先應當在20日內通知權利人或交給有關部門處理。另外,根據《民法典》規定,拾得人在返還拾得物時,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同樣適用關於遺失物的規則。

3、發現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於他物之中的動產。埋藏物分為兩種類型:(1)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這種物在發現以後,其所有權仍屬於原所有人。具體規則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2)所有人不明確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併在一起,在恢復原狀於事實上不可能或者於經濟上不合理的情況下,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混合,難以識別而形成新財產。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附合既可以是動產與動產的附合,也可以是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如果添附行為出於惡意,則原所有人有權要求添附人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在上述情況下,關於新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當比較添附價值與原財產價值,由價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應當向另一方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在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新財產的所有權,但應當給動產所有人以補償。

原始取得指的是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為一定的法律事實,財產所有權第1次產生,或者是不以原來的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來作為依據而直接取得所有權,比如説先佔、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等。

TAG標籤: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