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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員工離職1年後歸誰

一、職務發明員工離職1年歸誰?

職務發明員工離職1年後歸誰

時間上來看,涉案專利申請時間在發明人離職後1年內;從專利內容來看,與發明人在職期間工作內容及原公司致力開發的技術創新成果密切相關,故涉案專利屬於離職後1年內完成的與原單位任務有關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於原單位所有。

企業在對員工流動進行管理時,應當關注員工離職後的去向及其作為發明人新申請的專利,必要時採取法律措施維護自身權益;招錄新員工的企業也應對剛入職員工新申請的專利進行必要審核和檢索,避免權屬糾紛。

認定離職後作出的發明創造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除了“離職後一年內”這一期限的限定外,更應考量係爭專利與員工在原單位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以及與原單位已有技術的關係。員工離職後一年內作出的專利技術,其內容與在原單位本職工作、分配的任務具有較強關聯性的,認定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二、哪些發明屬於職務發明?

下列發明屬於職務發明:

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

2、履行單位在本職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

3、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但國家對植物新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但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或者僅在完成後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驗證或者測試的除外。

對於職務發明,單位享有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祕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發明人享有署名權以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對於非職務發明,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申請知識產權或者作為技術祕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

《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綜上所述,員工在本職工作上做出的發明創新或者利用單位資金設備搞出的新產品等,都可以算作職務發明。對這類發明專利,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合同條款操作。沒有的話,單位可以和員工協商,通過支付獎勵的方式轉移產權。員工離職超過1年,不再享有對職務發明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