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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人和申請人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一、職務發明人和申請人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職務發明人和申請人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職務發明人和申請人之間的關係一般是勞動或僱傭關係,我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單位為專利權人。

判斷職務發明的標準只是是否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合同有無約定,並無涉及其他。而且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第二款也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由此可見,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僱傭關係並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資技術條件或只要有約定,就可能成就職務發明。

而且,《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的第一款也可以間接推斷出職務發明的成立無需勞動合同甚至是勞動關係。第12條前兩款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

二、如何保護專利?

1、認真實施專利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我國已頒佈了許多保護專利權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如《專利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等,不折不扣地貫徹實施專利權保護的各種法律法規,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要加大對專利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使侵權人畏懼法律,侵權行為才能有效地受到遏制,體現出法律法規對專利權保護的作用。

2、增強專利權法律保護的意識、加大專利權保護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力度。使專利權人該熟知與其專利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專利權人自我保護的認識,落實從申請到授權各個階段的保護措施。

3、鼓勵專利申請、國家應當出台一系列鼓勵科研人員積極申請專利的措施,讓專利儘快轉化成生產力,造福於民,尤其要注重到國外去申請專利,以更好地保護專利權。

4、建立完善的專利轉讓機制、我國目前還未建立一個完善的保障專利轉讓的機制,專業的專利評估人員和推廣機構也較少,出現了“研究專利難,轉讓專利更難”的現象。因此,建立一個完善的保障專利轉讓的機制,加快專利轉讓人才的培養,造就一批既有專利評估知識、又懂專利推廣技巧、並能維護專利權人利益的高素質人才勢在必行。

5、加強專利權海關保護的力度、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許多是專利產品,其中有些是專利侵權產品,專利侵權行為既有來自國內也有來自國外。因此,為了保護專利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聲譽,應該對海關、專利管理機關加大人、財、物的投入,嚴把國門,杜絕專利侵權產品進出國境。

6、重視專利權的國際保護、專利權的國際保護是通過國家間締結的條約來實現,但在我國,由於種種原因,專利權人在國內獲得專利申請後,並未在公約規定的期限內到其他成員國行使自己的優先權,這樣就使得該專利在其他成員國內喪失新穎性,得不到這些國家的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必將受到損失。只要我們重視專利權的國際保護,類似的損失完全可以避免。

部分人誤認為只有在勞動關係中才能創造出職務作品,法律上其實規定兼職創造的作品也可定性為職務作品的,其他情況下我們個人的發明當然和職務作品是無關的。職務發明人雖然無法以個人的名義使用作品,但在創作之前,各方面的條件也都是和單位協商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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