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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發明屬於職務發明嗎?

一、委託發明屬於職務發明嗎?

委託發明屬於職務發明嗎?

確定申請權的歸屬,應明確是個人完成的還是履行職務完成的。如果受委託方是法人,而完成發明創造的人是受委託方的工作人員,完成的發明創造是利用法人單位的技術資料和人力、財力資源,則該發明創造是職務行為,申請專利權的權利應歸受委託的單位而不是具體的發明創造人,但是,具體的發明創造人可按規定獲得獎金和報酬,並且可署上個人的姓名。如果受委託方是個人(含二人以上),則申請權歸個人所有。 在一般情形下,委託方向受託方委託,都是由委託方提供技術數據、資料、資 金、報酬,而受託方只是按照委託方提供的技術數據和資料在資金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發明創造,雙方的權利義務比較複雜,對於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應當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訂立書面的委託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減少專利糾紛的發生。

二、侵權舉證角度

(一)員工關係角度

研發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僅能夠證明其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過勞動關係,而且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研發人員的本職工作內容,則該工作內容所相關的研發成果也將在一定程度上被用人單位鎖定。其次就是研發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正式的項目任務書。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百七十條規定,行為人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均屬於職務發明的範疇。

(二)經營範圍比對

研發人員上一家用人單位的經營範圍與申請專利的用人單位的經營範圍如果存在相同、相近的地方,則容易引導法院就此做進一步法庭調查,之後的舉證也能更加方便的展開。

(三)相關業務合同及票據

與研發項目相關的業務合同及發票等票據有時也可以證明研發項目使用了原用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例如某項專利技術的完成需要購置相應的研發器材,試劑等。行為人的原用人單位具備時間段內的相應設備採購合同、研發相關試劑的購買協議,供應商發票等,則具備提供爭議專利研發的物質技術條件的高度蓋然性。

(四)相關圖紙

原用人單位所提供的相關圖紙與爭議專利內容相關,且時間點、與所購置設備、採用的各類試驗物品具有相互印證性,能夠使得證據指向職務發明。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也是可以根據企業自身的需求來要求勞動者進行相應的發明,因為在進行發明時會使用到企業的各項資源和財產,所以職務發明也都是屬於企業所有的,為了更好的規範發明的歸屬權雙方也是可以提前簽訂委託發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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