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律師解答

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的區別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是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繫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又稱著作經濟權利,是著作人身權的對稱,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的區別

(1)兩者的歸屬不同:著作人身權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而著作財產權不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也可以歸著作權繼受主體所有。

(2)兩者的保護期不同:除發表權外,作者終身享有著作人身權,沒有時間的限制。

(3)兩者的內容不同:著作人身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的內容,具體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著作財產權則是使著作權人獲得財產利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內容具體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4)兩者所受的限制不同:著作人身權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的限制,而著作財產權則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的限制。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