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流程包括什麼?
第一,原告到法院起訴,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
第二,法院立案審查,審查只是形式上的審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標準即可,即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事實請求和理由等;
第三,法院排期開庭;
第四,法院通知當事人到案,開庭進行審理;
第五,作出判決並且宣判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有什麼?
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輔之於相關可靠的證據。訴訟中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清楚,勿需審判人員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定事實,分清是非。
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權利、義務載體明確。權利的享有人,義務的履行人清楚明確,不需要通過其他事實去綜合分析判斷,不需要在質證過程中耗費較大精力,而且雙方當事人對誰是權利方,誰是義務方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分歧不大。
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訟爭的標的、是非、責任無原則性分歧。表現為陳述基本一致或接近,不需作大量工作澄清事實、消除分歧。爭議不大還應當包括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額不是很大。
正確識別簡單民事案件,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基礎。如果適用簡易程序過簡、過多、過濫勢必影響辦案質量。
民事訴訟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這三個條件在使用過程中互為關聯,不可分割,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於簡易程序處理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