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的期限是多久?
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二、執行異議之訴與執行異議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後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後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後者目的在於有效阻止執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複議;後者異議-裁定-訴訟。
第五、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後者實體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執行異議就是屬於當事人或者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存在爭議,從而要求法院解決雙主的爭議,但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且提出的請求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了此時間自己的請求將不再獲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