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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特別程序案件有幾個?

一、民事特別程序案件有幾個?

民事特別程序案件有幾個?

特別程序案件不是為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是為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這是一種法律擬定,是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而設立的一種制度。特別程序案件除了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需要由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沒有人民陪審員)審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實行一審終審,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不得申請再審。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有:

(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另外,對指定監護不服提起訴訟的案件,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二、哪些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規定。同時,第161條又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究竟哪些屬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呢《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長期的審判實踐,一般認為簡單民事案件的標準應該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爭議不大。這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繫的,應該同時具備才能視為是簡單民事案件。一般來説,下列具體案件可以作為簡易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1、結婚時間短,對婚前財產、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意見比較一致,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結婚時間不長,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無大爭議,只是各自堅持已見,在給付金額多少和何時給付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的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係,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遺產數額不大的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明確、爭議焦點集中、爭議金額不大的其它案件。

民事特別程序是對特殊的案件適用的審理程序,民事案件的適用簡易的程序包括事實清楚還有責任明確的案件,借貸關係名且,證據充分並且金額不大的案件,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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