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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特別程序實行什麼審理制度

一、民事特別程序實行什麼審理制度?

民事特別程序實行什麼審理制度

民事特別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制度,選民資格案件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審判組織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二、民事特別程序的適用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三、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適用法院地法原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條 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條 外交特權與豁免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六十二條 語言文字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六十三條 中國律師代理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二百六十四條 公證和認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用特別程序審理,可以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非訴案件類型也比較多,除了選民資格案件之外,其他的案件可以用獨任審理制度,一般的民事糾紛如果可以用簡易程序審理,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話,一般也是獨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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