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有哪些具體措施
1、拘留、罰款;
2、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3、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銀行存款;
4、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收入;
5、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6、搜查;
7、強制交出財物或票證;
8、強制遷出房屋或土地;
9、強制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10、強制完成指定的行為;
11、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12、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13、限制出境;
14、在徵信(誠信)系統記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