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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告知書由誰出具?

一、強制執行公證告知書由誰出具?

強制執行公證告知書由誰出具?

強制執行公證告知書是由專門的公證機關出具的。

公證書

茲證明債權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與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於×××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還款(物)協議》。

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年×月×日在××(地點)簽訂了《××××合同》,並經×××××公證處公正〔公證書編號()××字××號〕;由於××××(原因),該合同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為此,雙方簽訂了上述《××××還款(物)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的行為和協議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款的規定,特證明:債務人××××應按上述協議的規定,於××××年×月×日前,將欠款本金×幣×××元、利息×幣×××元,合計×幣×××元(或××物品)償還給債權人××××。

逾期不付,債權人××××可持本公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注:

1、此格式適用於依據經過公正的合同簽定的還款(物)協議:

2、物品應寫明名稱、規格、數量、質量、交付地點、方式等;

3、債權人或債務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4、如協議並非在公證員面前簽訂,證詞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寫;

5、裝訂公證書時,應將原公證書放在後面。

二、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誰交?

申請執行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應當由被執行人交納,申請執行方不用墊上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強制執行的費用不用由申請人先交納,而是在強制執行結束之後由被執行人進行繳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最好是帶着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