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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和訴訟金額有什麼不同

一、訴訟標的和訴訟金額有什麼不同?

訴訟標的和訴訟金額有什麼不同

1、本質不同

訴訟標的物:當事人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所指向的對象,如汽車。

訴訟標的額:雙方當事人爭執的金錢數額。例如一方請求另一方給付的具體金額,房屋、車輛、船舶土地等動產或不動產起訴時的價值,有價證券的收盤價、市場價等。

2、針對對象不同

訴訟標的物針對的是具體的物體或商品,而訴訟標的額針對的具體金額。

3、數量不同

訴訟標的物在案件中可以由多個;而訴訟標的額只有一個,且訴訟標的額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數額進行確定,並以此確定級別管轄法院。

二、民事訴訟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法院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4、排期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5、開庭審理。

三、民事案件庭審的流程是什麼?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提出再審申請;

6、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法院告訴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

(1)裁定:可在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大多數的民事糾紛都會涉及到相應的訴訟金額,比如對方損毀了自己的機動車,那這場民事官事當中訴訟標的是機動車,而訴訟金額的話就是損毀機動車造成的財產損失。訴訟標的和訴訟金額都是由原告自己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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