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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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是否可以作證人出庭?

執法人員是否可以作證人出庭?

一、執法人員是否可以作證人出庭?

要看具體情況而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案人員包括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和公安機構、檢察機構的偵查人員,對於上述人員適用迴避制度如果上述辦案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這種情況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本人就是本案的當事人,包括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是這些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這種情況的案件顯然是不能再由他們辦理。因為無論作出怎樣的判決,其公正性都將會受到質疑,同樣也不會讓人信服。

對於刑事案件中的辦案人員,理論上是不得作為見證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以及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二、出庭作證的條件有什麼?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於作偽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後果。證人、鑑定人作偽證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狂第二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證人出庭作證是,法院應將以上內容告知該證人。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證人是沒有有迴避情形的,凡是智力正常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的,證人出庭作證時,需要表明自己的身份,要按照實際情況説明,不能作偽證,證人不能旁聽案件的審理,在法庭中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請證人出庭作證,需要在舉證期間內提出,法院要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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