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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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是多少

一、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是多少?

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是多少

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民事訴訟級別管轄的相關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三、民事訴訟專屬管轄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民事訴訟移送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綜上所述,如果民事糾紛涉及到的標的額非常高,這裏涉及到級別管轄問題,基層人民法院通常是沒有管轄權的,比如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就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以司法途徑處理民事糾紛的,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先確定了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