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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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一)級別管轄的概念

級別管轄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的法院有四級,並且每一級都受理一審民事案件,因此需要運用級別管轄對四級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進行分工。

(二)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複雜、影響範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三)級別管轄的標準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級別管轄有一定的法律規定,一般是按照規定來進行訴訟的受理法院的確定的,級別管轄也有一些事項是需要我們注意的,在民事訴訟以及刑事訴訟中,一定要注意相關的規定,從而保護自己的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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