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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定開庭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簡易程序定開庭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簡易程序定開庭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對於簡易程序只規定了審結時限,並沒有規定開庭時間,所以簡易程序只要不超過審結時限,開庭多久都不受到限制的。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者變更收養、撫養關係,雙方爭執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訟爭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三、實施簡易程序的條件

(一)爭議標的不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對爭議標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爭議金額應在一定的數額以下。

(二)案情簡單.案情簡單是適用簡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簡單意味着對該糾紛易於查清事實和分清是非,即易於進行審理

(三)經雙方當事人默示或者書面同意。所謂雙方當事人默示同意是指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排除對簡易程序的適用。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應於簡易程序,如果是通過簡易程序來處理的,那麼其對應的開庭時間是沒有規定的,但是對應的審結時間是有明確規定的,因此如果是通過的簡易程序,那麼一般審結的時間也是非常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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