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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涉及死胎的利益保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涉及死胎的利益保護

相信很多人對於遺產的繼承都有所瞭解,所涉及的對象和怎麼處理遺產也比較清晰,但是很少人會知道死胎作為繼承對象是如何處理的,涉及死胎的利益保護又是如何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給出一些參考資料供大家閲讀。

涉及死胎的利益保護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據這條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從上面給出的資料,我們不難知道,胎兒擁不擁有繼承權就要根據胎兒的生存狀況進行處理,如果一出生就是死胎,那麼嬰兒所具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就不存在了,也就不能繼承遺產,所保留的份額將被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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