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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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朔及力的規定有什麼?

民法典的朔及力的規定有什麼?

民法典的朔及力的規定有什麼?

法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是法律在時間上的效力問題,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頒佈實施以後,對其生效之前發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關係同樣適用的效力有強弱之分.在新法律規範施行之前產生的民事關係和事實,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適用新法的,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該民事關係和事實所產生當時即適用新法有關規定的,為強度溯及力。

法律只有公諸於世,才能要求社會成員共同遵守併產生約束力。經舊法確立的法律關係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變,難免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係,“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羅馬法中就得到確立併為後世所公認的原則。中國民法也採取民法規範一般沒有溯及力的原則。但是在原則上確認民事法律沒有溯及力的同時,並不排除國家根據客觀需要,在一定的情況下作出某種溯及既往的規定。

根據《立法法》中“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的規定,法律只適用於其施行後的事件或行為(法律事實),法律只面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對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實沒有調整力。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實踐中,貫徹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就是説新法一般沒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體現的是“有利追溯”原則,即如果新法有利於保護民事權益,就使該法律具有追溯力。還有就是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當時沒有法律規定,《民法典》有規定的,可適用《民法典》。

一般而言,對於新法與舊法的銜接與適用問題,除了《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殊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一般不溯及既往”等法律適用原則外,最高院還會通過發佈司法解釋或者相關規定明確相應問題。具體到《民法典》與廢止法律的銜接適用問題而言,一般以法律行為發生或持續時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遵從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殊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一般不溯及既往、有利追溯等法律適用原則,並以出台的相應司法解除或規定的具體內容為適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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