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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三人舉例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第三人舉例是什麼

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第三人的特徵

1.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區別於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2.必須在訴訟開始後,案件審理終結前,參加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以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尚未開始,或者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已經結束,即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訴訟而成為第三人。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與來自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爭議;二是來自法院對訴訟的處理結果。參加訴訟的目的:

(1)、在於簡化訴訟程序,徹底解決彼此有聯繫的糾紛;

(2)、在於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三人蔘加訴訟即不是為了維護原告的利益,也不是為了維護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時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也不是為了維護參加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參加訴訟。

第三人例子

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

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甲起訴乙要求返還某物,但是丙認為某物為其所有,這時丙就可以提處訴訟以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甲欠乙1萬元錢不還,而丙又欠乙1萬元並且已經到期,而乙既不還甲錢也不找丙要求還錢,這時候甲可以直接起訴要求丙還錢,這時候就可以追加乙為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總的來説,就是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與被告當然都會全力爭取官司的勝訴,多多少少有些水分在裏面。那麼法官就不能夠很真實的判斷這件官司應該怎麼去判定,這個時候為了公平性,更好更公正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原被告或者法院都有權利申請追加第三人來協助法官進行判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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