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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家人在嗎?

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懂得要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隨之而來的,大家對打官司的相關問題也變得越來越熱衷。比如打官司要家人在嗎?打官司的具體流程是什麼?要具備哪些條件才能打官司?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一一解答。

打官司要家人在嗎?

一、打官司要家人在嗎?

1、司按相關法律規定,前往法院開庭不需要帶家人,本人獨自出庭應訴也可以。另外,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打官司的流程

1、提交訴訟狀。訴訟狀是啟動法律程序的一個重要法律文書。恰當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的陳述和法律依據,都是決定官司勝敗的重要因素。所以,寫訴狀要有好的構思和設計,否則,不僅會影響訴訟結果,有時還會造成費用的損失。

2、 立案。首先要選擇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然後遞交訴狀和證據及其他相關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書後,等待法院傳票通知開庭。

3、 開庭。開庭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調查階段的舉證、質證是專業性很強的訴訟行為。辯論階段是充分闡述支持自己主張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的時候。其目的是説服法官和對方當事人認可自己的觀點。辯論結束後等待法院判決。

4、 判決。開完庭後作出判決是法院的工作。當事人在拿到判決書後,如不服判決要及時上訴啟動二審程序。否則,一審判決生效,雙方爭議的問題要按照判決履行。

5、 執行判決生效後,如當事人不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及時申請法院執行。拒不履行判決法院可以採取拘留、罰款措施,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三、打官司應具備的條件

公民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與其他人或單位發生民事糾紛,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是説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不能成為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就是説要有具體的當事人或法人;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如要求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支付贍養費、撫育費,消除影響等等。請求內容必須明確,不能模稜兩可;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就是説這個官司是由受理訴訟的法院管轄的。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打官司要家人在嗎等相關問題為您做出的回答。雖然打官司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並不是所以的糾紛都非要通過法院進行裁決。這樣只會造成法律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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