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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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告該怎麼舉證?

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可以採取反駁證據、反證和新的本證三種不同的方式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被告舉證負擔是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也是為了防止自己敗訴。一切證據都是要在事實的基礎上舉證的。證據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民事訴訟被告該怎麼舉證?

被告的舉證負擔具有以下特徵:

(一)被告的舉證負擔是為了避免敗訴危險,而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

這一點與證明責任(又稱為“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不同。證明責任由具體法預置,是指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構成要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因法院不適用以該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的法律而產生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

(二)被告的舉證負擔是被告向法院提供反證、反駁證據或新的本證時,應該舉證到何種程度,才能避免原告勝訴的一種負擔

這一點又與主張責任又有所區別。主張責任(又稱“主張負擔”)是指當事人對於自己沒有主張的要件事實,因法院不適用以該要件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的法律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益。民事訴訟設置主張責任的理由是為了貫徹辯論主義第一主題,即對當事人沒有在辯論中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在判決中加以認定。

反駁證據是指當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其主張而提出證據時,對方當事人並不提出相反證據來否定一方所主張的事實,而是針對其證據所存在的瑕疵,如書證上的簽名為假,或物證為偽造的,或者取證的程序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等等,指出其主張因證據有瑕疵而無法得到證明。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證據的舉證是十分嚴格的規定的,此時是可以提新的證據,也可以反駁證據和反證原告。被告舉證負擔是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也是為了防止自己敗訴。一切證據都是要在事實的基礎上舉證的。證據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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