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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人不到案能否治安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不到案能否治安處罰

違法行為人不到案能否治安處罰

當事人未到案的,不能對當事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法人員不到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傳喚。如果經傳喚仍然不到案的,可以強制傳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其他程序有哪些

1、傳喚。公安機關對違法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2、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製作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3、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或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訊問應當製作筆錄。證人經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4、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5、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複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超過24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對於不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人員,可以進行傳喚。如果經傳喚仍然不到案的,可以強制傳喚,經訊問調查結束後,才能作出是否進行處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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