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證保管期限是如何的 普法法律網 公證律師解答 2.19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提存公證保管期限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第二十條,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為六個月:(一)不適於長期保管或長期保管將損害其價值的;(二)六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第二十一條,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公證處應在扣除提存費用後將其餘額上繳國庫。法律依據《提存公證規則》第二十條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為六個月:(一)不適於長期保管或長期保管將損害其價值的;(二)六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 TAG標籤:訴訟仲裁 期限 公證 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