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員和審判長的區別有哪些 普法法律網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3.43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審判長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長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審判員是從事法院的工作,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等人員組成。 TAG標籤:訴訟仲裁 審判員 訴訟管轄 審判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