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開庭的理由 普法法律網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1.23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TAG標籤:延期 開庭 訴訟管轄 訴訟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