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撤銷權之訴善意第三人注意事項是

撤銷權之訴善意第三人注意事項:
1、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確定之前。
2、第三人在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行為時必須是處於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無權代理。
3、撤銷的內容原則上須及無權代理行為的全部,不能撤銷對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許第三人只撤銷其義務部分保留其權利部分。
4、撤銷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無權代理人進行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同樣有法律效力。
5、撤銷權的行使,並不影響善意第三人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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