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普法法律網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2.21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TAG標籤:訴訟仲裁 訴訟管轄 誰舉證 誰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