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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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海關行政複議是指海關相對人不服海關行政行為,向海關複議機構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查並糾正原海關行為。海關行政訴訟是指海關相對人認為海關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進行審理的行為。

海關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海關行政複議分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納税爭議的複議,第二個部分是相對人遭受經濟處罰的複議。

海關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主要包括:

1.對海關作出的罰款、沒收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追繳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取消給予特定減免税優惠,暫停或取消與辦理海關手續有關的經營資格,暫停報關員的執照或吊銷報關員的執業證書等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海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扣留、封存、凍結財產以及扣留、封存賬簿、單證等強制性行為不服的;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依法頒發資質證、資格證、執業證等證書,申請海關依法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或者申請海關辦理報關、查驗、放行等海關手續,海關拒絕或不予答覆的

5.申請海關履行法定職責,海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覆的,如權利人向海關申請採取知識產權關境保護措施,海關不採取行動的,以及符合海關行政複議條件,海關拒不受理的;

6.海關違法收取滯納金、監管手續費等費用或違法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的

7.認為其它具體海關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