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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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待遇包括什麼?

一、退伍軍人待遇包括什麼?

退伍軍人待遇包括什麼?

1、基本復員費

按月工資基數計發,不滿10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不滿15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不滿20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滿20週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

2、安家補助費

按月工資基數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10週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10週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相應增發0.5個月。

3、回鄉生產補助費

復員回農村的士官按月工資基數計發,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4、醫藥生活補助費

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士官,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准,發給醫藥生活補助費,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獎勵工資

當年符合發放獎勵工資條件的,按基本工資標準發放。

6、住房補貼和公積金

退役騰退軍產住房後,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賬户累計金額發放。服役期滿後,住房補貼和公積金總數,下士約為1.6萬元,中士約為2.7萬元,上士約為4.3萬元,四級軍士長約為6萬元。

7、傷亡保險金

未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將個人賬户中繳存的傷亡保險費本息退還給個人,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傷亡保險費不再退還。

8、退役醫療保險金

退役後參加醫療保險的,由財務部門將個人賬户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機構,不參加醫療保險的,將保險金退還給個人。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二、獎懲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組織檢查評比。對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退伍安置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比條件、獎勵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二十八條:對在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中,違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拒絕接收安置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在退伍安置工作中營私舞弊或瀆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的公民也是要按照國家的規定去服行兵役的,那麼當軍人已經到達了服役的年限或者是榮譽退役等情況後也是屬於退役軍人的,退役軍人也是可以根據我國的《兵役法》的規定來享有一定的待遇,一般情況下會根據軍齡的具體年限支付復員費用,同時也會進行轉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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