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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軍人企業破產如何安置?

一、轉業軍人企業破產如何安置?

轉業軍人企業破產如何安置?

按照相關規定,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保障第一次就業安置。軍人退伍因為單位效益不好而造成下崗失業的,對於這類人員沒有其他的規定可以安排在就業,也就是説目前國家沒有相關政策。

二、企業破產的判定與構成有哪些條件?

1、構成要件

不能清償(或支付不能):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債務已到清償期;是金錢或可以金錢評價的債務;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償還.

債務超過(或資不抵債):負債超過實有資產;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債務不論是否到期。

停止支付:是債務人依主觀意志作出的外部行為,非財產客觀狀況;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種行為;對到期的金錢債務停止制度;持續一定期間

2、特點

(1)它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事實狀態。

(2)它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事實狀態。作為破產原因的法律事實,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複合的。

3、複合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無力償債,國際上也稱作“非流動性”,又稱“現金流標準”,其含義是“債務人已全面停止償付到期債務,而且沒有充足的現金流量償付正常營業過程中到期的現有債務”。無力償債的認定,不以債權人已經提出清償請求為必要條件。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又稱“資不抵債”,國際上稱作“資產負債表標準”,主要是指企業法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全部資產之和小於其對外的全部債務。這一標準的依據是:資不抵債即表明遇到財務困難。但是,由於這一標準依賴於受債務人控制的資料,因此,採用資產負債表標準有一定的侷限性。

在能夠證明企業同時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時,企業有充分理由適用破產程序。此時,如果企業管理層既不申請破產,又不採取積極措施對企業實施拯救,造成企業財產流失,甚至實施導致企業責任財產減少的資產處分或個別清償的行為,致使債權人權益受損,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單一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以“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替代“資不抵債”作為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列的條件,是對後者的一個限定。根據這一限定,一時不能支付但仍有償付能力的企業不適用破產程序。

本項標準代表了指導思想,即鼓勵適用破產程序,特別是再建型的破產程序(重整、和解),以積極清理債務,避免社會中大量的債務積澱和資產閒置,並減少企業長期困境下的道德風險以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外,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其破產重整或者清算。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這些也屬於單一規定。

因此,對於轉業軍人的企業破產,國家是一視同仁的,只要轉業軍人的企業可以申請破產,也就表明該企業不能再清償,或者債務超過了有的資產,就算是轉業軍人,他的破產也一定要滿足這些破產的構成要件和存在事實的特點。所以一旦破產之後,就儘快另謀出路,但國家是不包分配的。